損害賠償(交通)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補字,113年度,1號
KMEV,113,城補,1,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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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1號
原 告 董兩徐
董欣合
董慧
董欣敏
董玫
董欣嶺
董欣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景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
異,應各別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並徵收其裁判費。經核,各原
告之訴訟標的金額與各自應徵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珉

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董兩徐 191萬6817元 2萬8元 2 董欣敏 66萬6667元 7270元 3 董玫玉 66萬6667元 7270元 4 董欣嶺 149萬1212元 1萬5850元 5 董欣貝 66萬6667元 7270元 6 董欣合 66萬7429元 7270元 7 董慧菁 15萬元 1550元 裁判費合計:6萬6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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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