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呂沅陽
相 對 人 如盈資訊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詹程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更正部分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11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