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郭再福
即 債 權人
相 對 人 賴榮華
即 債 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所為之89年度司裁全字第34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 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89年度司裁全字第346號裁定 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 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亦經本院命其補正印鑑證明,確認係 債權人聲請撤銷,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