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18號
SLDV,113,司促,818,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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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李嘉明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秉莆即郭毓錡
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
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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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