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49號
原 告 億來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麗卿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鄭至量律師
被 告 戊○○○
乙○○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8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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