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89號
SLDV,113,司促,489,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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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美秀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其送達處所不明。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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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