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玲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9,3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3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5056元 郭玲君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四 002 新臺幣94281元 郭玲君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一二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5056元 郭玲君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94281元 郭玲君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
14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4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5,056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
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
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
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1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
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4,28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