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0931號聲 請 人 吳育辰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福財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 ,應徵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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