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107號
聲 請 人 陳柏言
相 對 人 張謙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3010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2年5月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31日 TH438249 2 112年5月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31日 TH438250 3 112年6月26日 7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25日 TH438109 4 112年6月26日 3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25日 TH43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