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877號
SLDV,112,司催,877,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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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票據號碼CC0000000號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僅記載「寄送遺失」,聲請
人嗣再陳報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米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會計說
明寄送時內附2張支票,惟實際上僅有1張支票等語,則遺失
之系爭支票顯未經聲請人所收受。準此,系爭支票遺失時之
票據權利人仍為發票人米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非系
爭支票權利人乙節,洵堪認定。聲請人既非喪失系爭支票之
「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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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