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3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65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40元 陳品喬 自民國112年10月06日起 至民國112年11月05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30340元 陳品喬 自民國112年11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
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
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
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二、緣相對人於110年7月5日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
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勞工紓困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10
年7月6日撥付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三
年,貸款利率係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
5%】,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
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
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三
、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
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相對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相對人確有向聲請人
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四、聲請人前
已於112年12月19日寄發繳款催告書通知繳款,相對人仍未
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
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 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
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
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
日函文.2勞工紓困線上成立契約暨約定書.3放款往來明細查
詢.4繳款催告書.5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