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正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建仁即孫永慶之繼承人
孫建平即孫永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孫永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167,014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