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674號
SLDV,112,司促,15674,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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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萬通國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勝凱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輝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
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陳輝已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出境,其
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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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