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403號
SLDV,112,司促,15403,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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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瑀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丕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其餘聲請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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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