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全事聲字,112年度,19號
PCDV,112,全事聲,19,2023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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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9號
抗 告 人 陳渼蓁
廖韋強
郭玉蘭


相 對 人 李承鴻(原名:李興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9號假扣押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
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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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