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郭再福
即 債 權人
相 對 人 賴榮華
即 債 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000元, 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 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