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784號
SLDV,112,司促,15784,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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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0,585元,及自民國90年2月
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16)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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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