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依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2,623元,及其中新臺幣137
,936元,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