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465號
SLDV,112,司促,15465,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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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科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51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
臺幣5,100元之逾期滯納金及新臺幣4,351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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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