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058號
SLDV,112,司促,15058,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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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康柏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煜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湘湄兼張兆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兆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1,84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8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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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