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662號
TCDV,106,司聲,662,20170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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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劉桂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阿炎劉康勲劉立瑜即劉德金、劉
發銘、劉採琴許麗海黃慶勲何嘉奇張蘭劉張阿愛、林
勝安、林鑫銘林添安林日安劉秀香劉秀連劉秀琴、劉
和明劉秀英劉秀珠裴吳秀娥即吳秀娥毛吳秀鳳(歿)、
吳秀葳林吳秀英何文星劉秀珍劉文京劉采湘劉子藝
劉文助(歿)、劉季姗劉承南劉達明劉恆銘劉達中
劉秀連劉涂春梅吳張秀霞吳春貴之繼承人、吳昭明即吳春
貴之繼承人、吳秋美吳春貴之繼承人、吳美惠即吳春貴之繼承
人、吳淑娟即吳春貴之繼承人、曹世維曹吳志妹之繼承人、曹
中杰即曹吳志妹之繼承人、曹慧珍曹吳志妹之繼承人、曹惠芳
曹吳志妹之繼承人、毛光凱毛吳秀鳳之繼承人、毛光宇即毛
吳秀鳳之繼承人、黃春桃劉文助之繼承人、劉育豪劉文助
繼承人、劉育銘劉文助之繼承人、劉楹楨劉文助之繼承人、
劉楹鈺劉文助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命補正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有無向本院為
  拋棄繼承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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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