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62號聲 請 人 劉桂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阿炎、劉康勲、劉立瑜即劉德金、劉發銘、劉採琴、許麗海、黃慶勲、何嘉奇、張蘭、劉張阿愛、林勝安、林鑫銘、林添安、林日安、劉秀香、劉秀連、劉秀琴、劉和明、劉秀英、劉秀珠、裴吳秀娥即吳秀娥、毛吳秀鳳(歿)、吳秀葳、林吳秀英、何文星、劉秀珍、劉文京、劉采湘、劉子藝、劉文助(歿)、劉季姗、劉承南、劉達明、劉恆銘、劉達中、劉秀連、劉涂春梅、吳張秀霞即吳春貴之繼承人、吳昭明即吳春貴之繼承人、吳秋美即吳春貴之繼承人、吳美惠即吳春貴之繼承人、吳淑娟即吳春貴之繼承人、曹世維即曹吳志妹之繼承人、曹中杰即曹吳志妹之繼承人、曹慧珍即曹吳志妹之繼承人、曹惠芳即曹吳志妹之繼承人、毛光凱即毛吳秀鳳之繼承人、毛光宇即毛吳秀鳳之繼承人、黃春桃即劉文助之繼承人、劉育豪即劉文助之繼承人、劉育銘即劉文助之繼承人、劉楹楨即劉文助之繼承人、劉楹鈺即劉文助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命補正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有無向本院為 拋棄繼承之資料。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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