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全字,112年度,94號
NHEV,112,湖全,94,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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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全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
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係以相對人林開源積欠新臺幣(下同)3萬2,593元
未依約償還,且相對已有脫產之意,其財產亦由他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為由,而聲請扣押其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基隆安瀾橋郵局之存款帳戶。惟查相對人上開郵局帳戶
存款既經他債權人聲請扣押中,有聲請人所提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112年度司執誠字第31325號扣押存款命令影本可佐,則
相對人即無從就該帳戶存款自由處分,至聲請人就相對人之
上開債務經判決確定亦可依法參與分配,是以本件並無假扣
押之必要。再者,聲請人亦未提出相對人有何脫產之意之相
關證據,且聲請人聲請保全之金錢請求僅3萬2,593元,若一
般人有正常之工作,應可在合理期限償還,亦難以認為有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從而,其假扣押之聲請,
與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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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