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7516號
SLDV,112,司票,27516,202311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7516號
聲 請 人 許聖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家榕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
㈡提出票號為TH025585之本票原本。
㈢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
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