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949號
SLDV,112,司促,14949,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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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盛水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詠豪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韋都發支付命
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號13樓最新建物
第三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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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