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9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盛水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詠豪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韋都發支付命 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號13樓最新建物 第三類謄本。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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