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673號
SLDV,112,司促,14673,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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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雯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865元,及其中新臺幣40,3
04元,自民國98年3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3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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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