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 告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訴訟代理人 戊○○ 己○○被 告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王嘉斌律師 廖于清律師 任鳴鉅律師被 告 丁○○上 二被 告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乙○○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複 代理 人 林蓓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20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