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258號
SLDV,93,重訴,258,200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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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被   告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王嘉斌律師
      廖于清律師
      任鳴鉅律師
被   告 丁○○
上 二被 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蓓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20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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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