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7號
CYDV,111,家繼簡,7,2023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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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原 告 柯碧寶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是否追加下列6人為被告?本件起訴未列被繼承人許侯伴之
四女柯許金枝之次男【柯哲雄】、次女【伍柯碧蘭】及三男
哲源(109.2.5死亡)之繼承人【柯王玉蓮、柯嘉媚、柯
秀芳、柯嘉恩】為被告。
二、原告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辦理被繼承人柯水生柯許
金枝、許侯伴之繼承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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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