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聲字,112年度,6號
TCDV,112,消債全聲,6,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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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屏雲即李屏雲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0年度消債補字第341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3月7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2年7月5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
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
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
日以112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
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
,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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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