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菸酒管理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1年度,452號
SLEM,111,士簡,452,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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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宗



唐祥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16549、17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明宗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唐祥福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更正附表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二所示之
私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1應更正如後附更正附表外,其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被告林明宗前因違反菸酒
管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並於民國110年3月2日執
行完畢,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最
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
件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未
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自無從踐行調查、辯論程序,進
而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檢察官單純空
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
其實質舉證責任,是本院僅將被告前科紀錄列入量刑審酌事
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不為累犯之諭知。
三、爰審酌被告二人均曾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為法院判處罪刑在案
,當知悉不得輸入私菸,猶為圖利益,違法輸入私菸,倘順
利流入市面,不僅有礙菸品市場之公平競爭,且對消費者權
益保障亦有欠缺,所為實屬不該,所幸輸入之私菸於未及流
入市面之際即遭查扣,尚未造成實際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更正附表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二 所示之私菸,均屬被告輸入而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爰 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 4項,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更正附表:
編號 查獲 日期 香菸 品名 數量 報關行 主提 單號 分提 單號 併袋 號碼 1 109年11月19日 MILANO焦油4mg 10條 20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 0P9KT524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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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