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6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 之13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黃源湖律師 丁○○ 2樓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