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權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5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權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權霖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