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秀祝
關 係 人
即 失蹤人 張黃阿杏
關 係 人 張俊龍
張俊成
張綉凰
張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失蹤人張黃阿杏(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彰化縣○○市○○里○○○街00號)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張黃阿杏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秀祝為關係人即失蹤人張黃阿杏(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三女,張黃阿杏於民國99年9月1日 在當時之台南縣六甲鄉失蹤,迄仍杳無音訊,陷於生死不明 之狀態已逾七年,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准就失蹤人為死亡宣 告之公示催告,並刊登在107年3月28日台灣新生報,目前申 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其生存訊息,爰依民法第8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對失蹤人張 黃阿杏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 第155條亦規定,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處)理失蹤人 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107年3月28日之台 灣新生報等件為證,並有彰化縣彰化戶政事務所107年1月12 日彰戶三字第1070000314號函附之戶籍資料、張黃阿杏之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又本院查無失蹤人張黃阿杏之入出境 紀錄、勞保投保資料,失蹤人張黃阿杏之健康保險業於99年 8月1日辦理退保等情,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對象投 保資料查詢、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等件在卷可憑 。再參以失蹤人之次子即關係人張俊成到庭證述:伊之前為 職業軍人,與張黃阿杏同住○○○○街00號,張黃阿杏有罹患黃 昏型失智症,伊白天會請居家照護人員照顧張黃阿杏,伊晚 上可以回家看張黃阿杏,後經兄弟姊妹討論,由大家輪流照
顧張黃阿杏,張黃阿杏才搬去台南縣六甲鄉(舊稱)跟大嫂 田惠珍同住;99年9月1日,大哥告知伊說張黃阿杏早上,在 台南縣六甲鄉附近走失了,當天伊有開車去南部找張黃阿杏 ,到現在都一直找不到。伊有詢問過鄰居及張黃阿杏之娘家 親屬,他們都不知道張黃阿杏之去向等語;長子即關係人張 俊龍則證述:當天凌晨2點多,張黃阿杏說外面有人找她, 伊有叫張黃阿杏上樓睡覺,後來想說陪張黃阿杏出門,伊出 門後發現自己未穿上衣,故而返家穿衣服,一來一往間,就 沒看到張黃阿杏等語。關係人即張黃阿杏之次女張綉凰、五 女張秀美對關係人張俊成、張俊龍之上開陳述均無意見,益 徵聲請人前開主張,應非虛妄。從而,失蹤人於99年9月1日 即處於失蹤狀態,迄今仍行方不明,應堪認定。又本件對於 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 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上揭 說明,聲請人請求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當屬有據。而失蹤 人自99年9月1日失蹤,計至106年9月1日止,失蹤屆滿7年, 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