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4號
原 告 龍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彥任律師
複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王師凱律師
庚○○
被 告 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代理人 康立平律師
被 告 九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徐秀鳳律師
複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勇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被 告 丙○○
3樓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辛○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暨排除專利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0A0一N0一號「輕鋼架之結構改良(追加一)」新型專利(專利證書號數:新型專利第一二八五八二號)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 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法院依前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時, 應注意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專利法第90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專利法第108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新型專 利準用之。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侵害其如主文所 示之新型專利,然該項專利經被告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由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受理後審查為舉發成立,被舉發人即系爭專利 之受讓人榮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現由被舉 發人榮燁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在案,此有原告所提出之行 政訴訟起訴狀、郵局掛號函件執據影本在卷可稽,經查本件 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否,以本件新型專利權是否確定 撤銷為前提要件,是則本院認有於前開事件確定前,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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