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其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光華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
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
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