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5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蕭孜緹(原名蕭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本院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以113年度鳳補 字第33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查詢 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