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1年度訴字第292號原 告 李蔡麗月 住高雄市三民區中都街20號 陳志成 住高雄市橋頭區三德西路20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高鈺婷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設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代 表 人 楊欽富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楊瑜琦 住同上 楊森閔 住同上 余佩君 住同上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設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代 表 人 廖泰翔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住同上 黃柏景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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