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322號
KSTA,113,交,322,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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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22號
原 告 郭淑媛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
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
交通裁決事件,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裁判。
貳、爭訟概要:
一、事實: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先後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及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
規事實。
二、程序歷程:經警舉發,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
稱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開立附表所示之裁決書,
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原告不服,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參、原告主張略以:
一、(一)原告1100-E7自用小客車轉給原告女兒開,原告女兒借
給他朋友吳崇豪開。上個月原告已經幫他繳了停車費,可是
要原告幫他繳罰款是不公平的。(二)1100-E7自用小客車已
經被吳崇豪在高速公路撞壞,原告已經去監理站報停駛等語

二、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肆、被告答辯略以:
一、如原告車輛罰單非其駕駛者,依法應於罰單應到案日期前提
供相關資料申請歸責駕駛人,惟原告均未申請歸責,故舉發
單位依法舉發並無違誤等語。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伍、應適用之法規範:
一、處罰條例
(一)第27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
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
繳,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 
(二)第85條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
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
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
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陸、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
陳述在卷,並有下列證據足佐:
(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通知單,裁決書。
(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113年3月27日南業字第
1130013673號函暨檢附之通行費繳費明細、催繳通知單送達
證書、採證相片。
二、次查:     
(一)事實認定部分:本件系爭車輛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在行駛
於應繳費之公路,有未於期限內繳費之行為,此有公路警察
局舉發通知單、舉發單送達證書、通行費繳費明細、催繳通
知單送達證書、採證相片在卷可稽(卷第195至251、265至29
5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本件符合、該當「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
繳費」:
1、處罰條例所指「汽車所有人」,原則上應依車籍資料上所登
記之車主憑認:處罰條例裁罰之立法意旨,無非在將行政處
罰歸於實際應負責任之人,以符公平正義,並使實際應負責
之人能知所警惕避免再犯,惟慮及監理及逕行舉發交通違規
之處罰係大量而反覆性之行政行為,處罰機關礙於人力、時
間之短絀,不僅在交通違規處罰上將造成裁罰機關查證上之
沈重負擔,且對迅速加強交通管理之行政目的而言,亦有極
重大之阻礙;相較之下,汽車通常在汽車所有人之管領下,
汽車所有人對於實際駕駛者為何人多知之甚詳,相關證據及
證明文件亦均在汽車所有人掌握之中,具有資訊上之優勢,
若容許登記之汽車所有人稱其非汽車所有人,無異要求處罰
機關於裁罰時,尚需深入調查該違規車輛在民法上之真正所
有權人為何人?是否其車籍資料上所登記之「汽車所有人」
僅係被借名登記為車主,或係原車輛之真正所有權人在未變
更車籍資料之情形下,已將該車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於調
查確認後始得對民法上真正所有權人予以處罰,此種責任之
分配並非合理,不利道路交通安全之維護。因此「汽車所有
人」係指監理作業所登記之車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
上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為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登記所有人(卷第253頁),依前
揭說明,原告即為本件系爭車輛之所有人。系爭車輛既有如
附表所示之日期時間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未於期限內繳費
之行為,足認原告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
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自該當伍、一、(一)之處罰要件。
(三)原告為應受處罰之歸責對象:
1、伍、一、(二)之規定係因應大量交通事件調查所為之特殊立
法設計,其規範目的是使受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應歸責者,
處罰機關依法裁決之前就先予確認。茲因關於交通違規行
為之處罰,分為稽查、舉發與移送、受理與處罰等三個階段
,有其個別的機能,並因汽車所有人通常是管領使用汽車之
人,如就汽車查獲應處罰之違規事件,即可推斷汽車所有人
為應歸責之人而對其舉發,雖無疑義。但是,汽車所有人有
時不一定是實際違規的行為人,為使真正應歸責者為自己的
交通違規行為負責,也慮及監理、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
是大量而反覆性的行政行為,乃要求受舉發人如果認為受舉
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檢證告知應
歸責人以辦理歸責,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仍依各該違反條款
規定處罰。換言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
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
失權之效果,不可以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
。否則,如容許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應歸責者,
無異使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逾期仍依違反條例規定處罰
」之規定成為具文,應非立法本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
判字第349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固主張系爭車輛已由原告女兒借給友人吳崇豪駕駛,且
已經被吳崇豪在高速公路撞壞,原告已經去監理站報停駛云
云。惟依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若原告認違規行為應
歸責他人,應於舉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
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且前開
舉發通知單亦明確記載上開事項,是原告未於應到案日期前
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被告告知應歸責
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已生失權
之效果,不可以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至
系爭車輛嗣後是否已辦理停駛,與本件無涉,是原告前開主
張,自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
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事實,被告依法裁處,核其事實認定
及法律適用均無不當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郭書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附表
編號 裁決書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由 1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36779號 (卷第15頁) 112年11月11日 國道3號崁頂-南州423.2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2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35055號 (卷第17頁) 112年11月11日 國道3號崁頂-南州423.2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3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T815682號 (卷第19頁) 112年11月11日 國道1號五甲系統-高雄(中正、三多)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4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T810679號 (卷第21頁) 112年11月11日 國道1號高雄(九如、建國路)-鼎金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5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42748號 (卷第23頁) 112年11月28日 國道3號南州-林邊426.3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6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T814950號 (卷第25頁) 112年11月11日 國道1號高雄(九如、建國路)-鼎金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7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41298號 (卷第27頁) 112年11月28日 國道3號南州-林邊426.3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8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36848號 (卷第29頁) 112年11月11日 國道3號崁頂-南州423.2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9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40954號 (卷第31頁) 112年11月11日 國道3號崁頂-南州423.2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10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T812520號 (卷第33頁) 112年11月11日 國道1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11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34774號 (卷第35頁) 112年11月11日 國道3號崁頂-南州423.2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12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51573號 (卷第37頁) 112年12月12日 國道3號崁頂-南州423.2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13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54060號 (卷第39頁) 112年12月12日 國道3號崁頂-南州423.2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14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T813406號 (卷第41頁) 112年11月11日 國道1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15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T815401號 (卷第43頁) 112年11月11日 國道1號五甲系統-高雄(中正、三多)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16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36786號 (卷第45頁) 112年11月11日 國道3號崁頂-南州423.2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17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44519號 (卷第47頁) 112年11月28日 國道3號崁頂-南州423.2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18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T831315號 (卷第49頁) 112年11月28日 國道1號五甲系統-高雄(中正、三多)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19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T826459號 (卷第51頁) 112年11月28日 國道1號高雄(中正、三多)-瑞隆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20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45360號 (卷第53頁) 112年11月28日 國道3號南州-林邊426.3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21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42310號 (卷第55頁) 112年11月28日 國道3號南州-林邊426.3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22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45080號 (卷第57頁) 112年11月28日 國道3號崁頂-竹田系統416.8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23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U345027號 (卷第59頁) 112年11月28日 國道3號南州-林邊426.3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24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T832123號 (卷第61頁) 112年11月28日 國道1號高雄(中正、三多路)-瑞隆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25 113年2月29日裁字第82-ZET820673號 (卷第63頁) 112年11月11日 國道1號高雄(九如、建國路)-鼎金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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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