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行政),交字,112年度,470號
KSTA,112,交,470,202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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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嚴立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間交通裁決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3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470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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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