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715號
KSEV,113,雄補,1715,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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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15號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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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