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574號
KSEV,113,雄補,1574,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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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林至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冠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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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