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545號
KSEV,113,雄補,1545,202407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楊孝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崑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3年度
審交易字第10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以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7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按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
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
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原告具狀撤回刑事
告訴,業經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諭知公訴不受理,本院
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