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528號
KSEV,113,雄補,1528,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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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曾崇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比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
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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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比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