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英琦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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