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967號
KSEV,113,雄簡,967,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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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9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朱雅楨(即被繼承人侯侑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裁定移送管轄前來(113年度北簡字第571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侯侑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零壹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於繼承侯侑成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參萬零壹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利明献,嗣於民國113年6月6日因利明 献解任變更為詹庭禎,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 57至65頁),原告於113年6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 院卷第39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於繼承侯侑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330,46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嗣又聲明:被告應於繼承侯侑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330, 16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9、43頁),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侯侑成(歿於111年12月1日) 向伊申辦如附表三「品項名稱」欄所示之信用卡、紓困貸款 及信用貸款,借款金額、期間、還款及計息方式各如附表三 「借款金額」欄、「借款期間」欄、「還款方式及計息方式 」欄所示。詎侯侑成未依約繳款,尚欠如附表一「請求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未還。侯侑成死亡後,被告為侯侑成之繼承 人,應於繼承侯侑成之遺產範圍內,清償上開借款。爰依信 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 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 第1項、第478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 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 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 法第114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持 卡人計息查詢單、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單、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紓困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撥款結案查詢單、放款帳戶還 款交易明細、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原告定儲利率指數 查詢表、債權計算書、郵政儲金利率表、被繼承人侯侑成之 除戶謄本、親等關聯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 事事件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113年度北簡字第571號卷第19至115頁、本院卷第13至15頁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而被告 既為侯侑成之繼承人,依上開規定,自應於繼承侯侑成之遺 產範圍內,就前開借款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於繼承侯侑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 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率 (週年利率)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1 10,163元 9,954元 15% 自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0,218元 20,218元 1.845% 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36,704元 236,704元 9.93% 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63,084元 63,084元 1.845% 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率 (週年利率)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1 10,463元 9,954元 15% 自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0,218元 20,218元 1.845% 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36,704元 236,704元 9.93% 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63,084元 63,084元 1.845% 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三:
編號 品項名稱 申請日期 (民國) 借款期間 (民國)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還款方式及計息方式 1 信用卡 108年11月25日 持卡人應按月遵期繳納當期最低應繳金額,餘款則按週年利率15%計算循環利息。 2 紓困貸款 109年5月11日 自109年5月11日起至112年5月11日止 10萬元 本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機動計算。立約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前6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寬限期屆滿後,自第7期起由借款人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 信用貸款 109年12月10日 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116年12月10日止 30萬元 本借款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8.71%機動計算(目前為9.93%)。立約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4 紓困貸款 110年6月24日 自110年6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 10萬元 本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機動計算。立約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前6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寬限期屆滿後,自第7期起由借款人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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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