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395號
KSEV,113,雄簡,395,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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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395號
原 告 林聖修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畢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兩造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 下稱系爭住處),自衣櫥竊取伊所有之金手鐲1對、金項鍊1 條(下合稱系爭金飾),迭經伊催告返還,均未獲置理。 ㈡被告於110年7月13日,在系爭住處以手機竊錄伊裸露上半身 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並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 臉書)暱稱「Annie Pi」之帳號上傳至被告個人臉書之「學 學學相簿」,不法蒐集、利用伊個人資料,致伊受有精神痛 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 ㈢被告於111年8月28日,在系爭住處以「我會讓它變成鬼屋」 等語(下稱A言語)恫嚇伊,致伊心生畏懼,受有精神痛苦 ,請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
㈣被告於111年10月12日,在系爭住處,以「我要拿菜刀殺死你 」等語(下稱B言語)恐嚇伊,致伊心生畏懼,受有精神痛 苦,請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8、29條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 系爭金飾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伊不知原告所稱系爭金飾為何,伊僅於104年3 月14日兩造訂婚時,由原告之母贈與金飾。又系爭影片僅單 純拍攝到原告上半身,非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且伊主要錄 製對象為兩造子女,並有以貼圖遮擋原告身體,伊無侵害原 告個人資料之故意或過失。另A言語僅係表達伊不滿情緒, 並未恐嚇原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作成112年度偵字第13323號不起訴處分。而B言語 僅係兩造爭吵時之氣話,原告並未感到畏懼,亦經高雄地檢 署檢察官作成112年度偵字第13323號不起訴處分。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110年7月13日,在系爭住處以手機拍攝系爭影片,嗣



使用臉書暱稱「Annie Pi」之帳號上傳至被告個人臉書之「 學學學相簿」。
 ㈡被告於111年8月28日,有在系爭住處對原告說出A言語。 ㈢被告於111年10月12日,有在系爭住處對原告說出B言語。 ㈣原告前以被告竊取系爭金飾,對被告提出竊盜告訴,經高雄 地檢署檢察官作成112年度偵字第99號不起訴處分,經原告 提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 檢)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05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 ㈤原告前以被告上傳系爭影片,對被告提出妨害秘密告訴,經 高雄地檢察署檢察官作成112年度偵字第13323號不起訴處分 ,經原告提起再議,經高雄高分檢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29 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
 ㈥原告前以被告以A、B言語恐嚇伊,對被告提出恐嚇告訴,經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作成112年度偵字第13323號不起訴處分, 經原告提起再議,經高雄高分檢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292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
四、本件爭點:
 ㈠被告有無竊取系爭金飾?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 求被告返還系爭金飾,有無理由?
㈡被告上傳系爭影片,是否不法蒐集、利用原告個資,原告依 個資法第28、29條請求精神慰撫金2萬元,有無理由? ㈢原告是否遭被告以A言語恐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精神慰撫金5萬元,有無理由?
㈣原告是否遭被告以B言語恐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精神慰撫金5萬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有竊取系爭金飾,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金飾,為無理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竊取系爭 金飾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上情 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竊取系爭金飾,無非係以系爭住處監視 器畫面、證人即原告之母陳麗梅之證述為據。然經本院勘驗 系爭住處監視器畫面檔案,結果略如附表一所示,有監視器 畫面光碟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 第996號卷附證物袋、本院卷第203至213、221至223頁)。 而依前開勘驗結果,僅可見被告在系爭住處整理物品、打包 搬遷,然未見被告有拿取金飾或打包金飾,是上開影像至多 僅得證明被告搬遷系爭住處,尚難逕認被告有竊取系爭金飾




 ⒊又證人即原告之母陳麗梅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我結婚時作為嫁妝的金飾,是一對手鐲、兩條項鍊,另外我老公有送我一對手鐲、一條項鍊...在兩造搬出去後回來找我時,我向兩造表示我的心願完成了,因為原告長大成人獨立了,所以我就把我的嫁妝以及老公送我的金飾,共兩對手鐲、兩條項鍊要給我兩個兒子,剩下一條項鍊我留著。一對手鐲、一條項鍊給原告,另一對手鐲、另一條項鍊給我另一個兒子,所以被告先挑了其中一對手鐲、一條項鍊,就讓兩造拿回去了...原告拿回金飾過幾天,他跟我通電話時表示放在房間抽屜收藏好了,之後在一、兩年前,原告跟我說被告在搬東西,原告打開抽屜發現金飾不見了,但我不在場。後來原告打電話跟我說,被告說要拿錢來換金飾,不過我沒有聽到他們兩個通話。後續原告如何處理,我不清楚今天是為了這件事情來作證等語(見本院卷第190至191頁)。然從陳麗梅前開證述內容,其證稱被告竊取系爭金飾一事,僅係單純聽取原告片面之詞,並未實際見聞被告竊盜行為,其證述內容是否可採,已非無疑。況陳麗梅係證稱原告將系爭金飾放於抽屜收藏、原告打開抽屜發現金飾不見(見本院卷第191頁),然原告係主張將系爭金飾放在衣櫥櫃子,被告擅自將衣櫥搬走竊取金飾(見本院卷第23、125、164頁),則陳麗梅前開證詞顯與原告主張有所扞格,足見陳麗梅證述內容應係出於母子之情所為迴護之詞,尚難憑採,自無從以此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 ⒋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有竊取系爭金飾,是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金飾,即屬無據。 ㈡原告依個資法第28、29條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為 無理由
 ⒈按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 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非公務機 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 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 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 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個資法第2條第1款、第28條第1、2項、 第29條第1、2項固有明文。然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 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並有明文。
 ⒉經查,被告於110年7月13日,在系爭住處拍攝系爭影片,嗣 上傳至被告個人臉書相簿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 事項㈠),並有被告臉書截圖、系爭影片光碟暨截圖附卷可 參(見高雄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9017號卷【下稱他字卷】 附證物袋、本院卷第49至50、77至79頁)。而經本院勘驗系 爭影片,勘驗結果略如附表二所示,並有勘驗筆錄可徵 ( 見本院卷第215至217、223頁)。而依前開勘驗結果,可見 系爭影片已拍攝原告臉部、身軀,而可藉此辨別為原告,是 系爭影片應屬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個人資料無訛,是被 告辯稱系爭影片非屬原告個資,容有誤會。
 ⒊惟查,被告於刑事偵查程序中陳稱:系爭影片是我拍的,當 時是原告在拆小孩的玩具。位置是在一樓的飯廳...當時我 是把手機放在樓梯的手扶竿上,用自拍模式的鏡頭錄影,小 朋影看到鏡頭就跑到鏡頭前(見他字卷第44頁);於本院審 理時陳稱:我當時是在記錄家庭生活,之後為了分享所以上 傳到臉書相簿...當時是想拍攝小孩與前夫的生活等語(見 本院卷第166、223頁)。又觀諸被告系爭影片之臉書相簿文 字記載:「老公很難得第一次兒子買了玩具『遙控車』,礙 於微肉我只能遮一下。然後一邊錄影同時我還被痛罵,我內



心:(乾)」(見本院卷第117頁)。而原告當時係在組裝 遙控車乙節,亦為原告陳明在卷(見他字卷第26頁、本院卷 第166、223頁)。足認被告拍攝系爭影片之目的係為紀錄原 告為子女組裝遙控車之過程,並為分享家庭休閒生活而上傳 至臉書相簿甚明。是以,被告拍攝、上傳之系爭影片,應屬 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自然人為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 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而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從而,原告依個資法第28、29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 撫金2萬元,自無足取。
 ㈢原告主張遭被告以A言語恐嚇,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精神 慰撫金,為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 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 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可參 )。次按所謂恐嚇,為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財產等惡害通知他人,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者,始足當之,而言語是否該當於惡害而足使人有安全上之 危懼,亦應綜合言談時之各種具體情境,客觀判斷之。如行 為人主觀上並無惡害通知之故意或被害人未心生畏懼,即難 認有何恐嚇情事。
 ⒉經查,被告於111年8月28日,在系爭住處對原告說出A言語等 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並有錄音光碟 暨勘驗筆錄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9、223至226頁)。然 依本院前開勘驗結果(略如附表三所示),可見原告先因冷 氣使用問題向被告表達不悅,被告則抱怨餵食母奶燠熱,嗣 兩造另因被告賣藥予親友、教養子女等事發生口角爭執,被 告進而談及離婚條件,抱怨原告婚姻期間之種種不是而稱: 「...我真的覺得算了,我也累了...誰對小孩好,你的小孩 真的以後會知道,唉,我抱歉我的小孩,我無法了...忍一 個委屈,我也認了,你的家長覺得我不是一個好媳婦,那就 算了...在那邊養個花盆是很困難是不是,在那邊掃衣服疊 衣服,你好意思喔...我一天多個10塊錢電費,我就能吹一 個很爽。還要被檢查内衣,我又不是犯人...」等語。嗣被 告持續宣洩情緒,對被告說出A言語稱:「...你要我死在這 邊也可以,它就變成一個鬼屋,YA,這間房子永遠都賣不出 去,它就是個鬼屋,你就繼續錄。阿,你就是買方,繼績住



吧,我會讓它變成鬼屋,我絕對力爭我權利,我的小孩子沒 有,它就是鬼屋的兒子媽媽小孩...太過分了,菜花長 這東西來跟我講,我在家裡做牛做馬,擦東西,我對我爸媽 都沒有這樣子過。你他媽的家人,太過分了,我覺得我對不 起我家人以外,還對不起我的小孩,沒了...」等語。 ⒊而被告自陳:當天我有喝酒...原告嫌我不夠好,所以才說出 A言語表示是不是我死掉對整個家庭比較好,才會講到鬼屋. ..我是喝醉酒後在抱怨,我沒有想要死在屋內;我沒有要恐 嚇原告的意思(見本院卷第166、226頁、他字卷第45頁), 原告亦稱:被告跑到廁所吐、酒後說出前開內容(見本院卷 第116、226頁)。則依兩造對話情境、前後文義脈絡,堪認 被告說出A言語,應係酒後意識及情緒不穩之狀況下,為表 達其個人不滿、委屈及對原告怨懟之情緒性用語,應無加害 原告財產而恐嚇原告之故意,難認被告有恐嚇行為。高雄地 檢署、高雄高分檢檢察官亦同此認定,有高雄地檢署112年 度偵字第13323號不起訴處分書、高雄高分檢112年度上聲議 字第1292號處分書可參(見本院112年度鳳補字第498號卷【 下稱鳳補字卷】第23至31頁、本院卷第155至159頁),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323號卷、高雄 高分檢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292號卷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1 12、161頁)。是依上開說明,被告既無以A言語恐嚇原告,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無理 由。
 ㈣原告主張遭被告以B言語恐嚇,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精神 慰撫金,為無理由
 ⒈經查,被告於111年10月12日,在系爭住處對原告說出B言語等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㈢),並有錄音光碟暨勘驗筆錄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9、226至228頁)。惟依本院上開勘驗結果(略如附表四所示),可知兩造因被告摔椅子起爭執,並爭論被告月子中心是否破爛、原告有無陪同被告產檢,嗣兩造又就雙方相互傷害之事爭辯,兩造遂說出:「...(被告:)你講話真是太過分了,你還打我哩,剛剛還打我勒。(原告:)你先扭我的手的ㄟ,你把我的手轉,我的手已經扭到了。(被告:)你的手本來就已經扭傷了,我是在拉你。(原告:)你把我手整個轉過去。(被告:)我轉過去並不,我的力氣是可以扭死你是不是。(原告:)會喔,有可能,依照你剛剛的叫法的話,會喔。(被告:)對,一股怒與恨,就可以拿菜刀殺死你,不要臉的男人,菜花男,人家老婆生病很可憐,你咒我要死,跟我說外面得的,意思說我跟人家得的是不是阿,我還沒嫌你菜花勒,髒兮兮的,起來就看你這些東西髒不拉基的,口罩說不會亂丟,還不是一樣亂丟。(原告:)我口罩,我還要用。(被告:)你翻,那你就不要再帶拉。(原告:)阿不然我要放哪裡啊?我要放哪裡啊。(被告:)出去外面就有病毒。(原告:)現在感冒病毒的是你啊。(被告:)你怎麼不說你把病毒帶回來,你感冒別人。(原告:)你怎麼不說你感冒,你口罩要戴起來啊?一直在那喊喊喊,你現在在家散播病毒啦。(被告:)爽啦,散播死你啦。奇怪,要不要去隔離啦,最好確診,隔離你啦,煩死。」等語。 ⒉則原告於兩造爭吵時,先表示依被告情緒狀態,其會被被告 扭死而挑釁被告,被告方說出B言語並抱怨原告衛生問題, 而原告聽見後,猶持續就口罩、散布感冒病毒等話題與被告 激烈交鋒、反唇相譏,持續與被告爭辯,足徵原告並未因被 告所說B言語心生畏懼,依上開說明,自難認為原告遭被告 以B言語恐嚇原告甚明。高雄地檢署、高雄高分檢檢察官亦 同此判斷,有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323號不起訴處分 書、高雄高分檢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292號處分書可參(見 鳳補字卷第23至31頁、本院卷第155至159頁),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見本院卷第112、161頁) 。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 金,自無足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個資法第28、29條規 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將系爭金飾還予



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一、檔案一:000000000.0000000   0.時間:2022/6/28 22:13:56   被告打包物品,準備讓貨車載運。   2.時間:2022/6/28 22:32:13被告打包完畢(包含置物架)。 二、檔案二:000000000.0000000   0.時間:2022/6/29 08:20:53   被告將要搬走的物品打包好(包含置物架),等待貨車來載運。   2.時間:202/6/29 8:43:09   被告將要搬走的物品打包(包含置物架),放置於騎樓,等候貨車來載運。 三、檔案三:000000000.0000000   0.時間:2022/6/29 09:16:41   被告雇用貨車到場,開始搬運。   2.時間:2022/06/29 09:38:52物品搬運上車完畢。 四、檔案四:   1.時間:2022/7/9 23:9:50   被告打包物品,準備明天讓貨車載運。   2.時間:2022/7/9 23:41:25   被告打包完畢。 五、檔案五:000000000.0000000   0.時間:2022/7/10 13:20:10   被告已將要搬走的物品打包好(右下角CH04),準備搬運。塑膠置物櫃、紙箱、手提袋數個。   2.時間:2022/07/10 15:14:57   被告雇用貨車到場搬運。   3.時間:2022/7/10 15:24:38   工人陸續將物品搬運上車。   4.時間:2022/7/10 15:25:33   第一個行李箱(黑色)搬上車。   5.時間:2022/7/10 15:25:56   第二個行李箱(銀白色)、第三個行李箱(黑底白色圓點)搬上車。 六、檔案六:000000000.0000000   0.時間:2022/10/19 19:28:05   被告手提2袋物品交給門外之人。   2.時間:2022/10/19 19:29:11   門外一對男女騎著機車將被告交付之2袋物品帶走(行李箱倒放在機車踏墊上,收提袋由後座乘客揹著)。
附表二:
影片全長24秒,原告在進行手作,被告有拍攝原告裸露上半身之影片,但全程有以貼圖遮掩。影片最後2秒鐘,2個小孩現在鏡頭前嬉鬧。
附表三:
00:00(原告:)神經喔,連個冷氣也要喔,你要幾處。 00:05(被告:)喔幹,你是不知道餵母乳有多熱喔。每天有個         小孩黏在你的身上,是有多熱,你現在抱著林         O羽睡到早上6點就好。 00:15(原告:)那你可以不要餵阿 00:17(被告:)可以,喔你都是怪我,對,永遠都是怪媽媽的         錯。 00:20(原告:)什麼意思? 00:21(被告:)甚麼東西都是怪媽媽教養,都是怪媽媽,你好         意思講出去喔。這已經不是父親都會的了。這         是公平,但不及他們阿,你覺得公平嗎? 00:37(原告:)應該是… 00:38(被告:)好意思喔,講得公平條件。 00:41(原告:)那你既然要餵母奶,你安眠藥吃成這樣,你餵         母奶,你好意思喔,你好意思喔。 00:45(被告:)OK阿,我心理生病你有叫我去嗎?你有勸誡我         去嗎? 00:51(原告:)小孩在睡覺。 00:51(被告:)你還鼓勵我去,你去年鼓勵我去你們公司開團         購,賣藥。 01:00(原告:)是你自己要賣藥的不是我的問題。 01:02(被告:)你還鼓勵我喔。 01:04(原告:)誰鼓勵你啊。 01:04(被告:)我有單據的喔,是你鼓勵我,對,我只賣給親         友。 01:08(原告:)你有單據就有單據,反正藥是你賣的,又不是         我賣的,隨便你。 01:15(原告:)我覺得你會吵到小孩,我要去外面了。 01:20(被告:)沒關係沒關係。 01:25(原告:)你覺得親友就親友阿,誰跟你親友。 01:27(被告:)沒關係,不是親友了,放心,小孩我一定搶回         來。 01:33(原告:)喔一下說小孩不要,一下說小孩我要搶回來         ,你這個人講話顔三倒四。 01:41(被告:)不是親友嘛,哇靠,以後小孩被丟在路邊,你         都不知道人死去哪裡了。 01:52(原告:)到底在講什麼啊。 01:52(被告:)好笑今天爸爸,我講難聽一點,林國耀,你         爸爸,哪一天孫子太多了,不要你了。 02:08(原告:)喔喔喔。 02:08(被告:)喔喔,你覺得不可能。 02:12(原告:)你為什麼要? 02:14(被告:)我不要不要怎樣。 02:14(原告:)都在那亂生話,真的有夠無德。我想好好講,         但是你講出來的話還是很傷人。我只能這樣講         。 02:24(被告:)不用你幫我,我覺得很好笑不用你幫我,你         不要講,不要講,我勸誡你永遠都不會反悔你         的決定。 02:32(原告:)最好是有錄音筆啦,不然怎麼辦,哈哈哈。 02:43(被告:)錄我媽啦,這樣可以了吧,錄我娘啦,我錄,         我錄音筆要還我了沒? 02:56(原告:)甚麼東西啊? 02:58(被告:)喔,不敢承認,那我就恐吧,我再一次認清你         了,搖控,搖我娘啦,我想要走,可以走了嗎         ,你有沒有要小孩。 03:30(原告:)我要阿,我為什麼不要小孩? 03:32(被告:)那誰顧? 03:33(原告:)我顧。 03:34(被告:)你顧?你輪班耶?怎麼顧?你跟我講啊。 03:40(原告:)我為什麼要跟你講。 03:42(被告:)不用,你不要跟我講,來開始吧,你講,你答         應我的,我今天不要小孩了,我的小孩要誰         顧,我跟林聖修小孩要誰顧?誰會顧?誰可         以顧?監護人可以顧?嗎?監護人可以顧嗎?      我們今天林聖修跟畢安妮離婚條件就是監護         人可以顧小孩是誰?主要照顧者是誰?不是雙         方的家長不要透過雙方的家長,這樣可以嗎         ? 04:43(原告:)我沒有透過家長阿,是你一直都叫你家人去接         小孩學校老師都可以作證阿。現在講這種話 04:49(被告:)沒關係不用不用不用,因為,你家長根本從         來沒有出現過。一次、兩次,沒關係不用,         我們就以未來講,就以未來講就好了。我尊重         你的隱私,我沒有錄音筆。如果你要不講話也         沒關係,那就算了,我真的覺得算了,我也累         了。齁,會累。誰對小孩好,你的小孩真的以         後會知道,唉,我抱歉我的小孩,我無法了,      我定義在這邊,忍一個委屈,我也認了,你的         家長覺得我不是一個好媳婦,那就算了,我對         我的小孩,我希望我可以用盡全力,目前這邊         ,我也不知道,你要再去問你爸媽講,你媽媽         講,說不定隔天你爸噶屁了,我又要看,我不         知道,我講過,原來目前我看到的現象,你放         在心裡就好。我不要,那是你的親人,你也不         要來斷捨離我的家人,我看他也看得很現實,         他們怎麼樣,那是他們的事,不關我的事。但         是他損害我的家庭,可能他不有錢,可是對我         的家庭是好的,對我的小孩是照顧的,他們不         要一屁股就把我的小孩丟在外面,這樣我會覺         得,我家人養我還是對我好的,我目前看的就         是這麼短淺,我的目光就是這麼短淺喔,那要         看長遠,等你們都死了,壽險、保險,不好意         思,我目光比較短淺,我看三險,誰疼我的小         孩,誰對我的小孩真的是付出真心的好,一點         點。我不要我的小孩來念公托,我不要,我死         都不要,在那邊養個花盆是很困難是不是,在         那邊掃衣服疊衣服,你好意思喔。你老婆長了         菜花回來,你講喔,我好意思跟你交代喔。就         一個舒心,我一天多個10塊錢電費,我就能吹         一個很爽。還要被檢查内衣,我又不是犯人,         我又不是走私犯,走私犯賺很多錢啦。 08:32(被告:)悲劇,你要我死在這邊也可以,它就變成一個         鬼屋,YA,這間房子永遠都賣不出 去,它就         是個鬼屋,你就繼續錄。阿,你就是買方,繼         績住吧,我會讓它變成鬼屋,我絕對力爭我權         利,我的小孩子沒有,它就是鬼屋的兒子,媽         媽的小孩。也不錯,他將來長大,一定會都有         感覺,永遠對,長大都會變成鬼屋。太過分         了,菜花長這東西來跟我講,我在家裡做牛做         馬,擦東西,我對我爸媽都沒有這樣子過。你         他媽的家人,太過分了,我覺得我對不起我家         人以外,還對不起我的小孩,沒了,永遠都沒         了。太過分。
附表四:
00:00(被告:)給你啦,金子我不會還。 00:02(原告:)到底在踢甚麼? 00:04(被告:)我買的可不可以,我爽。我感冒你就說我去外   面得的。那你得菜花就是去外面得的啦。 00:14(原告:)隨便你。 00:14(被告:)在那邊發神經是不是,趁人家怎樣,感冒怎樣         樣,就不能休息是不是,你不是回來了嗎,在         那邊叫甚麼東西啊。 00:23(原告:)你在叫甚麼東西啊,什麼叫我不是回來了。 00:27(被告:)你晩上回來了,我就是真的已經感冒到不行了         ,睡死了,斷電了,我什麼事都沒有做。 00:34(原告:)阿怎麼樣啦。 00:37(被告:)在那邊兇甚麼東西啊。 00:38(原告:)誰兇你啊,我跟你說那個椅子。 00:40(被告:)你早上在那邊拍甚麼照,錄甚麼影阿,我就是         睡死了,你還不是一樣。 00:46(原告:)誰早上拍你照錄你影?你在講甚麼? 00:48(被告:)你不是在錄影嗎?你以為我不知道你沒錄影喔         。 00:53(原告:)隨便你,你覺得有錄就有錄阿,隨便你啊。 00:58(被告:)發神經。 01:01(原告:)家裡的東西再亂摔看看。 01:04(被告:)乾你屁事喔,奇怪,我們現在離婚了?分居         已經來了嗎?那你就快一點定啦。 01:11(原告:)那你高什麼興阿,你摔我東西做甚麼啊? 01:14(被告:)哪一個摔你東西,這我買的,摔甚麼你東西,         你從哪裡買的? 01:17(原告:)當初那個時候拖把是,你自己在那邊講我,你         要買這個。 01:21(被告:)哪裡買的,我買的。 01:23(原告:)又是你買的,又是你花錢的。 01:23(被告:)拜託這是我花錢的,你這個哪裡買,你講啊 01:30(原告:)但是你買 01:31(被告:)對阿,我買,我有跟你要錢,你有給嗎? 01:33(原告:)我有給,你不要再 01:34(被告:)你沒有給,來,來啦,來,你給是怎麼給的,         給現金還是匯款。 01:41(原告:)阿所以你認為 01:42(被告:)你以為2萬塊就可以包棟是嗎?包山包海喔?         包吃包住喔?還包生小孩勒 01:53(原告:)生小孩關2萬塊甚麼事啊,你在扯甚麼?還要         包生小孩 01:57(被告:)坐月子還要幫你省錢勒,齁,人家坐月子在那         邊問我說,那個月子中心,奇怪她不是有老公         ,是死老公逆。你老婆月子中心1700,你怎麼         不說你老婆很能幹,去幫你省那麼多錢去住那         破爛月子中心。 02:18(原告:)月子中心是你自己挑的,然後你現在在那講。 02:20(被告:)我在為你省錢啦,我很愛花錢是不是,我為什         麼不能住馨慧馨阿,莫名其妙。 02:28(原告:)那你自己有辦法看要住哪住哪阿。 02:31(被告:)那就不關你的事,是不是小孩我生的, 還         我啊。 02:36(原告:)小孩你生的?哼 02:38(被告:)對,你有陪我去產檢幾次?有一次還給我烙跑         ㄟ,跑去小白那邊弄腳踏車。 02:46(原告:)你在扯什麼啊。 02:46(被告:)說你先去產檢。 02:48(原告:)證據在哪裡啊?我產檢沒帶你去?我覺得你這         個人講話 02:53(被告:)你先送我去,然後說我先去小白那邊弄腳踏車         ,你在這邊等。 02:56(原告:)那是你在講。 02:57(被告:)齁,你自己自憑心證一下啦。 03:01(原告:)自憑心證。 03:01(被告:)喔,人家應該也知道阿,大家心知肚明,我就         是去產檢完才去找你的。 03:09(原告:)我跟你講啦,不要在那嗆這些啦,你剛講那個         ,你剛講那句話,甚麼我罵那個你就最好,我         不知道該怎麼跟你說(台語) 03:18(被告:)是你逼人太甚。 03:21(原告:)誰逼人太甚。 03:21(被告:)海尼根椅子我也有買,因為當初我覺得它很可         愛,我就有多買,我有多買,買幾把,你總共         買幾把你知道嗎,我有多買2把。 03:32(原告:)家裡總共有3把,阿憑甚麼你拿2把走,我還剩         這1把,憑甚麼? 03:38(被告:)還有吧? 03:39(原告:)還有哪裡有? 03:40(被告:)2樓不是還有嗎? 03:41(原告:)哪裡2樓有? 03:43(被告:)我很確定我有買1把因為他很可愛 03:46(原告:)阿那1把,你拿2把走,家裡有3把ㄟ,你不要         再,我就覺得奇怪,我一堆,明明那個… 03:52(被告:)我覺得什麼事都可以好好討論,你是說全部都         ,意思就是都是你買的。 03:57(原告:)你剛剛自己在那邊講啊,你自己講你買1把,         你已經多拿1把了。 03:59(被告:)你講話真是太過分了,你還打我哩,剛剛還打         我勒 04:03(原告:)你先扭我的手的ㄟ,你把我的手轉,我的手已         經扭到了。 04:08(被告:)你的手本來就已經扭傷了,我是在拉你。 04:10(原告:)你把我手整個轉過去。 04:13(被告:)我轉過去並不,我的力氣是可以扭死你是不是         。 04:16(原告:)會喔,有可能,依照你剛剛的叫法的話,會喔         。 04:19(被告:)對,一股怒與恨,就可以拿菜刀殺死你,不要         臉的男人,菜花男,人家老婆生病很可憐,你         咒我要死,跟我說外面得的,意思說我跟人家         得的是不是阿,我還沒嫌你菜花勒,髒兮兮的         ,起來就看你這些東西髒不拉基的,口罩說不         會亂丟,還不是一樣亂丟。 04:41(原告:)我口罩,我還要用。 04:43(被告:)你翻,那你就不要再帶拉。 04:45(原告:)阿不然我要放哪裡啊?我要放哪裡啊。 04:46(被告:)出去外面就有病毒。 04:51(原告:)現在感冒病毒的是你啊。 04:54(被告:)你怎麼不說你把病毒帶回來,你感冒別人。 04:55(原告:)你怎麼不說你感冒,你口罩要戴起來啊?一直         在那喊喊喊,你現在在家散播病毒啦。 05:02(被告:)爽啦,散播死你啦。奇怪,要不要去隔離啦,         最好確診,隔離你啦,煩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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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