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元弘草本科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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