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995號
原 告 高雄市三民區書香清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司丕業
被 告 周尹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55 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法定代理人記載周宜燕,惟本院職權查 知被告業於113年3月3日更換法定代理人為司丕業,有高雄 市三民區公所113年6月26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在卷 可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應依法具狀聲明 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