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663號
原 告 胡城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梅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