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1700號
KSEV,113,雄小,1700,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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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700號
原 告 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林柏君

被 告 吳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 而本件當事人一造即原告為法人,雖兩造簽訂之委任契約第 12條有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之約定,然該條款係預定用於同 類之定型化條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之規定,不適用 同法第24條之規定,即不能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 排除合意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 、居所地均係在○○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原告起訴 狀記載被告居所地址在卷可參,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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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