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628號
SLDM,94,訴,628,200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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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學興律師
      吳慶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4
26號),及以94年度偵緝字第89號移送併辦,經本院訊問被告後
,被告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附表1 、2 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申請聘 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受監護人應經合格醫院(即公辦公營之 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之醫師 開具診斷證明書,經評鑑符合標準,始具有聘僱之資格,竟 與陳秀巒(女,住台北縣三峽市,年籍不詳,未起訴)、林 澤清、李霖欣王嘉玲(該3 人經另案判決)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1、民國(以下同)92年11月間,先由林澤清得知王嘉玲因其母 親蕭淑雲聾啞,需人照料,惟無法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 的標準,竟向王嘉玲收取新臺幣(下同)4 萬元之代價,再 轉交予甲○○甲○○再轉交給陳秀巒偽造如附表1 所示之 臺北市立和平醫院91年11月7 日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附巴氏量表)公文書,內容偽載蕭淑 雲有腦中風併右側癱之病況,日常生活須24小時依賴他人照 顧,且附有總分為零分之巴氏量表,診斷證明書上並偽蓋和 平醫院印信、騎縫章、院長吳康文橫條章,復健科科主任曾 國楨方形章之印文,陳秀巒偽造完成後交給甲○○甲○○ 再輾轉交給林澤清轉交王嘉玲,由王嘉玲持向位於臺北市大 同區○○○路○ 段83號之勞委會申請外籍監護工,足生損害 於和平醫院吳康文曾國楨以及勞委會家庭外籍監護工之 管理,嗣因勞委會發覺有異而循線查獲。
2、李霖欣欲向勞委會為婆婆陳金子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 因顧慮陳金子之身體狀況可能未達巴氏量表評分30分(含) 以下之標準而無法申請,經由甲○○之商議,由李霖欣花費 21,500元交給甲○○甲○○再轉交給陳秀巒在91年12月間 之不詳時、地偽造台北市立和平醫院民國91年12月16日之雇



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附巴氏量表) 公文書,內容偽載陳金子有腦中風併右側肢體癱瘓之病況, 日常生活須24小時依賴他人照顧,且附有總分為零分之巴氏 量表,診斷證明書上並偽蓋和平醫院印信、騎縫章、院長吳 康文橫條章,復健科科主任曾國楨方形章之印文,此外並由 李霖欣於91年12月16日當日晚間攜同陳金子至和平醫院曾國 楨醫師之門診申請開立診斷證明書,嗣曾醫師開立診斷證明 書交由病患至院方用印時,李霖欣再趁機將偽造完成之診斷 證明書影本交還院方留底以掩人耳目,其後李霖欣經由不知 情之台洲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向勞委會提出申請而行 使該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和平醫院吳康文曾國楨以及勞委會家庭外籍監護工之管理,嗣因勞委會發覺 有異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告發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王嘉玲林澤清李霖欣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此外 ,並有附表1 、2 所示之偽造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項 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等件影本及台北市立和平醫院92年1 月 9 日北市和醫復健字第09160943800 號函(內載附表1 蕭淑 雲之診斷證明書,確實經偽造)、93年2 月18日北市和醫病 字第09360103900 號函(內載陳金子錦於91年12月16日至該 院就診一次,當時確有開診斷證明書,但並非開立本案附表 2 之外勞診斷書,經該院復健科主治醫師確認,確係被抽調 偽造並非曾醫師所開立診斷書之原稿)等件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公立醫院之醫師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診斷病人之 行為係公立醫院醫師職務上行為,又其本於該診斷行為,而 在職務上制作之醫療證明單據,縱內容為私法關係,仍屬公 文書性質,至公立醫院醫療證明單據上醫院及醫師之印文亦 應認係公印文。查本案偽造如附表1 、2 所示之文件,均蓋 有台北市立和平醫院之關防章及該院醫師章,所載內容均為 本於診斷行為之診斷結果,是該等文件自屬公務員於職務上 製作之公文書無訛,是被告甲○○偽造該等公文書復持以行 使,足以生損害於勞委會准駁外籍家庭監護工申請案之正確 性及台北市立和平醫院、該院院長吳康文、復健科主任曾國 楨等人之信譽,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其偽造印章進而蓋用印文之行為係偽造公



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二次行使偽造公文書 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 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 罪論,並加重其刑。併案部分與本案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核先敘明。再被告甲○○與 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陳秀巒林澤清王嘉玲對於行使偽造 附表1 之公文書,及被告甲○○與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陳秀 巒、李霖欣對於行使偽造附表2 之公文書,均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審酌被告冒用台北市立和平 醫院及醫師名義,偽造診斷證明書等文件進而加以行使,以 此方式代人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非僅損害遭冒用名義之醫 院、醫師之信譽,損及公立醫院從事公務之正確性,更嚴重 影響政府管制外籍監護工之政策成效,所生危害非輕,兼衡 以被告甲○○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 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 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表示為徹 底悔過自新,願捐出20萬元給社會公益團體,事後亦提出捐 給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附設台北縣私立約納家園5 萬元、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5 萬元、財團法人南投縣博 幼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0萬元之收據3 紙在卷足憑,被 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以宣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 。末查如附表1 、2 所示之偽造「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項特定病症及 病情附表」等公文書業經輾轉由共同被告王嘉玲及不知情之 台洲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提出行使,而非被告所有之 物,惟其上偽造如附表1 、2 所示印文,不論屬於犯人所有 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1 條、第216 條、第219 條、 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何子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1 偽造蕭淑雲之診斷書部分:
┌──┬───────────┬──────────┬───┐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印文 │數量 │
├──┼───────────┼──────────┼───┤
│ 1 │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台北市立和平醫院診斷│1 枚 │
│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證明書專用章 │ │
│ │ │ │ │
│ │ ├──────────┼───┤
│ │ │台北市立和平醫院騎縫│1 枚 │
│ │ │章 │ │
│ │ ├──────────┼───┤
│ │ │復健科主任曾國楨方形│2 枚 │
│ │ │章 │ │
│ │ ├──────────┼───┤
│ │ │院長吳康文橫條章 │1 枚 │
│ │ │ │ │
├──┼───────────┼──────────┼───┤
│ 2 │ 巴氏量表 │台北市立和平醫院騎縫│2 枚 │
│ │ │章 │ │
│ │ │ │ │
│ │ ├──────────┼───┤
│ │ │復健科主任陳國楨方形│11枚 │
│ │ │章 │ │
├──┼───────────┼──────────┼───┤
│ 3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台北市立和平醫院騎縫│2 枚 │
│ │ 表 │章 │ │
│ │ │ │ │
│ │ ├──────────┼───┤




│ │ │復健科主任陳國楨方形│1 枚 │
│ │ │章 │ │
└──┴───────────┴──────────┴───┘
附表2 偽造陳金子之診斷書部分:
┌──┬───────────┬──────────┬───┐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印文 │數量 │
├──┼───────────┼──────────┼───┤
│ 1 │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台北市立和平醫院診斷│1 枚 │
│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證明書專用章 │ │
│ │ │ │ │
│ │ ├──────────┼───┤
│ │ │台北市立和平醫院騎縫│1 枚 │
│ │ │章 │ │
│ │ ├──────────┼───┤
│ │ │復健科主任曾國楨方形│8 枚 │
│ │ │章 │ │
│ │ ├──────────┼───┤
│ │ │院長吳康文橫條章 │1 枚 │
│ │ │ │ │
├──┼───────────┼──────────┼───┤
│ 2 │ 巴氏量表 │台北市立和平醫院騎縫│1 枚 │
│ │ │章 │ │
│ │ │ │ │
│ │ ├──────────┼───┤
│ │ │復健科主任陳國楨方形│11枚 │
│ │ │章 │ │
├──┼───────────┼──────────┼───┤
│ 3 │ 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台北市立和平醫院騎縫│1 枚 │
│ │ 表 │章 │ │
│ │ │ │ │
│ │ ├──────────┼───┤
│ │ │復健科主任陳國楨方形│1 枚 │
│ │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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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